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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完證明隔天妻就離家 失聯11年!婚姻難圓滿幸福就斷了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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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(均化名)在2003年4月結婚,婚後約定小萱來台同住生活,但卻在同年8月到派出所辦理證明後,小萱隔天就自行離家行蹤不明,經過一段時間後,阿國聽聞小萱因打工遭遣返回大陸,至今已逾20年未曾與他聯絡,不滿婚姻已難圓滿幸福,憤而訴請判決離婚。
黃金瑪卡法院審理,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。法官調閱入出境資料顯示,小萱婚後曾於2003年8月入境台灣,但卻在2004年1月離開台灣,此後未再有入境紀錄。
黃金瑪卡法官認,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,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,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上開條文規定之立法意旨,在符合現代多元化社會之需要,使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,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。
來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109000007-2604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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